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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《唐六典》的解释:“格以禁违止邪”,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、指示的汇编,主要是皇帝针对某一事项制定的,内容具体、庞杂,效力最高,是法律法令的重要来源。4、式——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
、唐律十二篇的内容
1、第一篇名例:57条,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,为《唐律疏议》的总纲,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。
五刑——即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。
十恶——谋反、谋叛、谋大逆、恶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睦、不义、内乱。
八议、请、减、赎、官当、免——各级官僚的法律特权。
刑法原则——划分公罪和私罪;自首减免刑罚;共犯区分首从;二罪以上俱发,以重者论;累犯加重;同居相隐;比况类推;老小废疾减免刑罚;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;同罪异罚;区分故意和过失。
2、第二篇卫禁:33条,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。
3、第三篇职制:59条,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。
4、第四篇户婚:46条,主要是户籍、田宅、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。
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
严禁脱户漏口、逃避赋役
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--离婚以七出、义绝为条件;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平分制,贵族身份的继承权只属于嫡长子孙。
5、第五篇厩库:28条,是关于牲畜、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。
6、第六篇擅兴:24条,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、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。
7、第七篇贼盗:54条,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、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、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。
以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罪严惩危害封建政权及皇帝特权的行为。
严惩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。
对盗罪作了明确规定--窃盗、强盗、监守盗
严禁买卖人口
8、第八篇斗讼:60条,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、申诉等方面的规定。
9、第九篇诈伪:27条,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。
10、第十篇杂律:62条,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罪,皆归入此篇,包括买卖、借贷、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。
11、第十一篇捕亡:18条,是关于追捕逃犯、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。
12、第十二篇断狱:34条,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。
、唐朝的司法制度
1、司法机关
(1)中央司法机关--大理寺、刑部、御史台。
(2)三司推事--重大案件,由大理寺、刑部、御史台长官共同审理的制度。
(3)地方司法机关--行政长官兼理司法。
2、诉讼制度
(1)管辖--根据犯罪发生区域、罪行轻重、被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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